(2016)陕0322执恢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宝鸡市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军安置业有限公司,冯晓军,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2执恢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系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109号(现办公地点为宝鸡市怡和酒店四层)。法定代表人罗西魁,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宝鸡市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军安置业有限公司。住���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50号。法定代表人陈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冯晓军,男,汉族,住西安市。被执行人陈华,女,汉族,住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宝鸡市旺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力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加陕西军安置业有限公司、冯晓军、陈华为本案被执行人。由于本案执行标的33万元已经执行清楚,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0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永利审判员 张 宗 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月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