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泸州邦华商贸有限公司与泸州正能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邦华商贸有限公司,泸州正能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843号原告:泸州邦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施帮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苏琴,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泸州正能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李乐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邦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正能代送物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邦华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邦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彭霞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