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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秦舒林、邱良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舒林,邱良宏,秦珩,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执82号申请执行人秦舒林,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申请执行人邱良宏,女,1969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秦珩,男,1998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19号。法定代表人郝惠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舒林、邱良宏、秦珩与被执行人桂林财富商业城有限责任公司(2015)桂仲案字第105号仲裁裁决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仲裁费28613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付款义务28713元(违约金27279元,仲裁费133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00元),其债务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329元已缴纳,据此本案可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仲裁委员会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5)桂仲案字第105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建审 判 员  杨 忠代理审判员  袁慎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韦华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