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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7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明与潘建国、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潘建国,王秀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5民初7401号原告:张明,男,195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潘建国,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被告:王秀娟,女,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张明与被告潘建国、王秀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建国、王秀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2016年2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承诺近期一并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故原告提起诉讼。潘建国、王秀娟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潘建国与被告王秀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潘建国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5日,被告潘建国向原告借款50000元,被告潘建国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借条,被告潘建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2016年2月28日,被告潘建国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潘建国为原告出具了内容为“今借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借条,被告潘建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潘建国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潘建国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向被告潘建国提供了借款,被告潘建国应在原告催要后及时返还借款,被告潘建国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被告潘建国与被告王秀娟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笔借款应由被告潘建国与被告王秀娟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潘建国、王秀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律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建国、王秀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明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潘建国、王秀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内递交上诉状的同时,应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用,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尹作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韩 剑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