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02执8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单红树与无锡市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红树,无锡市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2执831号申请执行人单红树。被执行人无锡市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法定代表人程文才,该××董事长。原告单红树与被告无锡市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艺家家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崇广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单红树借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为147921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2、诉讼费2885元(已减半收取),由无锡好艺家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执行。现因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被撤销,本案由新成立的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将各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无锡市崇安人民法院(2015)崇广民初字第0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刘德龙代理审判员  尤 祺代理审判员  冯德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