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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遵清与张裴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遵清,张裴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521号原告:谢遵清,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法阳,茌平。被告:张裴裴,女,1989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负责人:靳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汝,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遵清与被告张裴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遵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谢遵清负担。审判员  崔河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谢倍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