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4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38号。法定代表人刘学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汀组镇刘显村。法定代表人王国辉。申请执行人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陈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市威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2392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6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92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熊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福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