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3执68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时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时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2823执682-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巫峡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06351737-3。法定代表人张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时孝,男,生于1951年2月24日,土家族,系利川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住巴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时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3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时孝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675元,并自2003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计算给付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时孝在利川市自来水公司的退休工资予以冻结,因本案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2823民初16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千松审判员 田祚海审判员 李建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谭志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