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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民终79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北部新区奔宴餐馆与刘波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部新区奔宴餐馆,刘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终79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部新区奔宴餐馆,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进,女,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平,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波,男,汉族,1985年4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上诉人北部新区奔宴餐馆因与上诉人刘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廖鸣晓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邓山主审,与代理审判员张薇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北部新区奔宴餐馆和刘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6年9月6日均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部新区奔宴餐馆和刘波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部新区奔宴餐馆和刘波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减半收取10元,由北部新区奔宴餐馆和刘波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廖鸣晓审 判 员  邓 山代理审判员  张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