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荣与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房屋转让费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5524号原告:王荣,男,1970年3月31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浦鸣,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御道街**号。法定代表人:聂宏,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荣与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下称南航)房屋转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甄浦鸣,被告南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72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鱼塘承包协议》,原告承包被告13亩鱼塘三年至2011年12月31日。协议约定:“原告在租期内投资新盖的厂房和设备归原告所有……”2012年至2013年,双方又签订两年承包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严禁原告在被告土地上新建建筑物。2015年初,被告起诉原告解除鱼塘协议。2015年5月12日,浦口区人民法院做出(2014)浦江商初第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解除承包协议。该判决查明,王荣承包鱼塘时补偿前手承包人郭广明房屋补偿款72000元。被告后勤集团党委书记施光明认可上述王荣的房屋系2008年双方签订承包协议之前就已经建好的。据此,原告认为解除鱼塘承包协议后涉案现场地及地上房屋全部交给被告。地上房屋产权属原告所有且不受承包合同约束,被告理应返还房屋补偿款72000元。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南航辩称,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1、原告所提到的房屋是不合法的违章建筑。2、双方的2011年签订的最后一份合同第四条第五款约定协议到期后原告无条件拆除自行建造的房屋和建筑,逾期不拆被告有权作为废弃物处理。3、合同到期后,原告拒绝返还承租物,拒绝撤离南航农场,法院对此已作出生效判决。我们认为南航没有义务赔偿原告所谓的转让费损失。双方之间没有关于房屋的转让关系。本案中的房屋,南航也不同意接手使用,也没有义务对其作出相应的补偿。经审理查明,王荣与南航后勤集团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鱼塘承包协议》,协议约定:王荣承包南航后勤集团鱼塘,承包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南航后勤集团现有的鱼塘设施提供给王荣使用,王荣承包期满完整归还。2011年12月26日,原被告续签《南航江浦农场鱼塘承包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被告将江浦农场的一处鱼塘承包给原告,承包期为两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2015年5月12日,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浦江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令该承包协议解除。在该判决书述明:“经查明,王荣承包鱼塘时补偿前手承包人72000元自建房屋款,同时经王荣申请,本院调查了原南航后勤集团党委书记施光明,其陈述:王荣房屋建好之后才签订的2008年的承包协议”。另查明,2006年12月26日,郭广明出具收条一张,上书“今收到王荣南航农场鱼塘自建房屋补偿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庭审陈述及农场鱼塘承包协议一份、南航江浦农场鱼塘承包协议一份、(2014)浦江商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收条一份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在王荣与南航后勤集团签订正式承包协议之前,王荣即补偿前手72000元自建房补偿费,该房屋作为鱼塘设施由南航后勤集团提供给王荣,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鱼塘承包协议已解除,该房屋作为鱼塘设施已被南航收回,故对王荣承包时曾向前手承包人支付的自建房补偿款,南航应予以返还。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荣购房款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并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开户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丹凤街19号。审 判 员 陈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谢璐书 记 员 郑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