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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王锡明与滕人闯、林丽霞、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人闯水产品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锡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人闯水产品加工厂,滕人闯,林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7号申请执行人:王锡明,男,大连市金州区拥军小区。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人闯水产品加工厂。被执行人:滕人闯,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石槽村糖坊屯。被执行人:林丽霞,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锡明与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人闯水产品加工厂、滕人闯、林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邱 伟执行员 汪德怀执行员 于金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