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02执2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刘云、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云,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XX,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云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有需要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小平审 判 员 袁绍钦审 判 员 张云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吴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