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袁江与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冯舟、冯凯、张小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江,张小峰,冯舟,冯凯,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635号申请执行人袁江,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被执行人张小峰,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岐山县人。被执行人冯舟,女,198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冯凯,男,196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路高岭街73号新世纪家园E2-902号。法定代表人冯春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袁江与被执行人张小峰、冯舟、冯凯、湖南凯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江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远审 判 员 贺雪军代理审判员 肖 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唐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