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初72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原告陈飞红诉被告武侯区福地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红,武侯区福地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初7273号原告陈飞红。委托代理人马良俊。被告武侯区福地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服务部。经营者冯开和。委托代理人刘钟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红与被告武侯区福地建筑工程管理咨询服务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陈飞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飞红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飞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陈飞红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赖武梨二0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