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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5执18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831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雯,局长。委托代理人周琼瑛,女。被执行人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孟宏。本院在执行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申致联客运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第XXX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宝兴审 判 员  马建军代理审判员  姚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