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09民初6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李险峰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险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9民初6702号原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苟家井客运站,组织机构代码70964108-3。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一,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小江,重庆锋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险峰,男,196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原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险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遵义市新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祥君人民陪审员  薛金富人民陪审员  刘万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