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刘效文申请执行五台县亚太矿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五台县xx矿业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9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0年8月28日生,汉族,五台县豆村镇人。被执行人:五台县xx矿业公司。地址:五台县豆村镇。单位负责人:王x,任经理。申请人刘xx申请执行五台县xx矿业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五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五劳仲裁字[2016]2号仲裁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五台县xx矿业有限公司现已停产,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程序上终结对五台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五劳仲裁字[2016]2号仲裁决定书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时间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树理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晋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