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2民初1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薛培强诉田青禾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培强,田青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2民初1443号原告薛培强,男,汉族,1959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西区。被告田青禾,女,汉族,1984年4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西宁市城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培强与被告田青禾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培强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培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培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薛培强负担。审判员 马如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艳婷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