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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28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玉权与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权,黄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488号原告黄玉权,农民。被告黄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权诉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权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黄海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黄玉权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郁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