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8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玉权与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权,黄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8民初488号原告黄玉权,农民。被告黄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权诉被告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权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权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黄海无法联系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黄玉权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郁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