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肖远同与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远同,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254号原告:肖远同,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应兵,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赖国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男,系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肖远同与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肖远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远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远同负担。审判员 曾文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