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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肖远同与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远同,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81民初3254号原告:肖远同,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应兵,四川瑞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简城南街三倒拐一幢一单元二楼。法定代表人:赖国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跃,男,系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原告肖远同与被告四川宏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肖远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远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肖远同负担。审判员  曾文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华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