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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8民初28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蒙阴县金川架管租赁站与李长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金川架管租赁站,李长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8民初2884号原告蒙阴县金川架管租赁站。经营者侯栋,该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孙士栋,该租赁站职工。被告李长刚,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蒙阴县金川架管租赁站与被告李长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金川架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龚敬标审 判 员  公维军人民陪审员  李红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