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民初2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刘延峰与刘延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延峰,刘延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239号原告:刘延峰,男,195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桂红,茌平新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延明,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刘延峰诉被告刘延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刘延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延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延峰负担。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