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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3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谢生绍与吴伟溪追偿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生绍,吴伟溪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3民初1810号原告:谢生绍,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吴伟溪,男,汉族,干部,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谢生绍与被告吴伟溪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谢生绍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生绍以其已与吴伟溪私下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生绍撤诉。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谢生绍负担。审 判 员  江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