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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金海抢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刑二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金海,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平南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释放,同年1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二区刑诉(2015)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海犯抢劫罪,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案件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刘金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静宜人民陪审员  区美定人民陪审员  古海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唐淑娟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