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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10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原告邱妍诉被告杨连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妍,杨连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10806号原告:邱妍,女,1994年3月24日生,汉族。被告:杨连林,男,1985年1月10日生,汉族。原告邱妍诉被告杨连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安东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连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妍诉称:其系被告杨连林雇佣的劳务人员,其于2015年11月跟随杨连林帮助杨连林从事销售工作,现杨连林欠务工工资3000元没有支付,其多次向杨连林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杨连林支付拖欠工资3000元。被告杨连林未应诉。经审理查明:原告邱妍系被告杨连林雇佣的劳务人员,邱妍曾于2015年11月跟随杨连林从事保险销售工作,邱妍工作期间工资由杨连林发放。2016年3月19日,杨连林向邱妍出具欠条1张,载明:“今欠邱妍工资肆仟元整于叁月底还清.欠款人:杨连林2016.3.19”。后杨连林向邱妍还款1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本案中,原告邱妍系被告杨连林雇佣的劳务人员,杨连林现尚欠邱妍务工工资3000元没有支付,邱妍有权要求杨连林支付相应的工资。被告杨连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杨连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邱妍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连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鼓楼支行)。审 判 员  安东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