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9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袁香娟与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香娟,周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0930号之一原告:袁香娟,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周波,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现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袁香娟与被告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香娟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香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49.50元,合计399.50元,由原告袁香娟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