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5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世民与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刘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5民初350号原告:刘世,住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吉林明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法定代表人:刘忠利,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怀,四刘村委会法律顾问。原告刘世民与被告长春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劝农山镇四刘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四刘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刘世民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了(2015)二民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刘世民不服,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刘世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刘世民诉请四刘村委会给付土地安置补偿款78450元。事实和理由:1985年,刘世民与劝农山镇四刘村前阳社的龚丽娜确定恋爱关系,1987年结婚,刘世民将户口迁入龚丽娜所在的户籍,与龚丽娜一起生活居住至今,婚后生育一女。2011年刘世民所在的前阳社的土地被征收,按照四刘村的方案,每人分得78450元,刘世民的爱人龚丽娜及其岳父母均分得了补偿款,四刘村委会没有给付刘世民土地安置补偿款,根据安置补偿方案,刘世民请求四刘村委会给付土地安置补偿款。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四刘村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刘世民是否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本案中四刘村委会辩称,刘世民不具有四刘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资格,才没有给付刘世民土地安置补偿款。该争议应当经村民会议讨论方可办理,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管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四刘村委会不予认可刘世民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刘世民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范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世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退还原告刘世民。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曲宏图人民陪审员 祖鹏飞人民陪审员 田忠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