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6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莉与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范海新、范海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范海新,范海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执181号被执行人: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法定代表人:范海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原安徽古罈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范海洲,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海新,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范海洲,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审理李莉与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范海新、范海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18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范海新、范海洲未按生效判决缴纳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1493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调查,未发现淮北兴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古罈酒业有限公司、范海新、范海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雷雨审判员  徐建民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春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