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0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虹光亮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欣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虹光亮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市欣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0383号原告深圳市虹光亮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霆路433号。法定代表人翁国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启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海城。被告深圳市欣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凤凰岗第三工业区B三栋三楼。法定代表人马贵青。原告深圳市虹光亮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欣普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人利益。故对其撤诉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虹光亮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保全费112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深圳市虹光亮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何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黄佳惠(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