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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特公司被执行人上官百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上官百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NUTRAN,董事长。被执行人:上官百成,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上官百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310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上官百成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72377.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62元、执行费50元。本院经过“四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的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便霞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张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田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