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5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程晓波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程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5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负责人:潘灵,经理。被执行人:程晓波。本院在执行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与程晓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责令程晓波履行清偿申请人133500元,但被执行人程晓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08月03日以(2016)皖1021执505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的皖J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程晓波的皖J梅赛德斯-奔驰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声 润审 判 员 叶 剑 峰代理审判员 汪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发剑(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