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6民初3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朱柯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柯,李婷,陈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3483号原告:朱柯,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胡文革,四川视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婷,女,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陈亭,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朱柯诉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朱柯申请追加陈亭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院经审查,准许其申请,依法追加陈亭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柯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文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婷、陈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认识,相互交往一段时间,相互比较了解对方。被告在2014年1月30日向原告提出借款15万元用于经济周转,原告同意。后被告书面出具借条一张。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被告李婷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陈亭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30日,李婷向朱柯出具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朱科(柯)人民币150000元,大写壹拾伍万元正”。借款时李婷与陈亭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婷向朱柯出具《借条》确认借到借款15万元,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现朱柯以诉讼方式主张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要求李婷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时李婷与陈亭系夫妻关系,陈亭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李婷与陈亭未到庭应诉,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李婷、陈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朱柯借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婷、陈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游廷君人民陪审员  刘智勇人民陪审员  刘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