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22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与陈妹仔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陈妹仔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184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解放路179号。负责人:杨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翔,男,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陈妹仔,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古田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诉被告陈妹仔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古田支行”)提出诉讼请求:1.陈妹仔偿还工行古田支行贷记卡本息及相关费用共计34986.16元(截至2016年8月11日,其中本金22456.54元、利息5832.58元、滞纳金6697.04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领用合同》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判决支付。事实与理由:陈妹仔于2009年5月14日向工行古田支行申请办理工商银行信用卡,并表示已阅读和了解《牡丹卡领用合约》和《安全用卡须知》,并自愿遵守合约的规定。《领用合同》约定,持卡人应在银行要求的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款,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逾期还款的除应计算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若超额使用信用卡额度,在超限当日未还超额部分的,应对超额部分按5%支付超限费。工行古田支行依约向陈妹仔发放信用卡,卡号分别为62×××53。陈妹仔开卡消费后,截止2016年8月11日,共欠本息及相关费用34986.16元(其中本金22456.54元、利息5832.58元、滞纳金6697.04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妹仔未依约偿还信用卡欠款达10000元以上,且经催讨仍未归还,其行为存在恶意透支的可能性,故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有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田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施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池嘉艺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