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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7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陈海与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龚绍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7887号申请执行人陈海。被执行人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投资人阮红喜。被执行人阮红喜。被执行人龚绍红。原告陈海与被告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龚绍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龚绍红共同确认应返还原告陈海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于2016年1月20日前履行完毕。二、如果被告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龚绍红不能按期履行,则原告陈海对被告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用于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的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的170万元范围内具有有限受偿权,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龚绍红继续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05元,由被告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龚绍红共同负担,并于2016年1月2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陈海,原告陈海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法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陈海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50905元,执行费21909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陈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申请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吴江市亿龙风机机械厂、阮红喜、龚绍红的强制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太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建 波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庾 勤 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皇甫月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