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柳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贾世富申请支付贷款纠纷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贾世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柳执字第173号申请人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吴青平,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贾世富,男,1942年4月20日生,汉族,柳林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柳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世富申请支付贷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贾世富年老体弱,身患重病,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柳民督字第112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继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小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