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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3执1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遗嘱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3执1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1,女,汉族,1943年2月4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某2,女,1967年5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被执行人张某3,女,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张某4,女,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申请执行人张某1与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32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1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协助张某1办理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化工新村1080号501室房屋的产权变更手续,被执行人张某2、张某3、张某4未履行义务,故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继承人张庆洪(32011380327201)名下位于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XX号XXX室房产变更登记至申请执行人张某1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杨 军执 行 员  龚明顺执 行 员  林志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红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