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汝民初字第1999-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某某,吴某与郭某1赡养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吴某,郭某1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汝民初字第1999-1057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吴某,女,成年,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郭某1,男,成年,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执行郭某某,吴某与郭某1赡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吴某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1999)汝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志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乐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