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执10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丁亚林和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何柯、邓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亚林,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何柯,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丁亚林,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法定代表人杨璟。被执行人何柯,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被执行人邓军,男,汉族,1988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丁亚林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柯、被执行人邓军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柯、被执行人邓军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人民币254603.94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四川名门园林有限公司、何柯、邓军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 王淼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崔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