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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71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永峰、沈庆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永峰,沈庆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7186号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凤起路276号。法定代表人周桂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俊刚,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永峰,男,197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沈庆阳,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明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永峰、沈庆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杭州三华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晓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啸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