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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9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高志鹏与中阳县忠诚选煤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鹏,中阳县忠诚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9民初481号原告:高志鹏。被告:中阳县忠诚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中阳县金罗镇苏村。原告高志鹏诉被告中阳县忠诚选煤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高志鹏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志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征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郭亚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