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执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与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81执79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2栋1单元2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691875614x。法定代表人:高俊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武当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739498169。法定代表人:陈雪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城政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城建公司)申请执行十堰金林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2014)鄂十堰中诉保字第000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诉前保全担保人以下财产:一、高俊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7号万达室外步行街1幢1-2层005室面积为108.31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28**号);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2栋1单元23层1号面积为164.23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2012000095-1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面积为102.69平方米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襄阳国用(2011)第330612200-3-5号)。二、吴量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2栋1单元23层1号面积为164.23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2012000095-2号)。三、张从宽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西湖路116号东湖熙园2单元4层401室面积为155.92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20100059**号)。2015年12月30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鄂十堰中民一初字第0003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29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03执字第17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现因生效法律文书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北城建公司请求解除对诉前保全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高俊雄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7号万达室外步行街1幢1-2层005室面积为108.31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襄阳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701128**号);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2栋1单元23层1号面积为164.23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2012000095-1号);位于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面积为102.69平方米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襄阳国用(2011)第330612200-3-5号)的查封。二、解除对吴量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95号首义名居2栋1单元23层1号面积为164.23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昌字第2012000095-2号)的查封。三、解除对张从宽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西湖路116号东湖熙园2单元4层401室面积为155.92平方米房屋一套(产权证号为武房权证市字第20100059**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潘如文审判员 XX强审判员 郭冬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青伟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的财产;(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认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