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兴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兴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3359号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二村莲花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458。法定代表人:俞永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能武、陈玮智,福建大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兴瑜,男,195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兴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和申请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莲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 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江紫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