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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民初24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鲍家林与朱锡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家林,朱锡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6民初2420号原告:鲍家林,女,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锡朋,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退休工人,住安徽省苏州市埇桥区。原告鲍家林与被告朱锡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维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丁 伟审 判 员  王 维人民陪审员  陆承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春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