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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6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李长城与臧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城,臧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600号申请执行人:李长城,男,汉族,1965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臧德东,男,汉族,1970年6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李长城与臧德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16)皖1522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臧德东银行存款430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庆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