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01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胡玲红与方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玲红,方玲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0100号原告:胡玲红,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方玲龙,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胡玲红与被告方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方玲龙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方玲龙分别于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1万元,合计2万元,并出具借条二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无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方玲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胡玲红借款2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方玲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蒋达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陈含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