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民申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觉贵与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觉贵,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143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觉贵,女,194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隆智,重庆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妮佳,女,198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中区。再审申请人杨觉贵因与被申请人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于2013年8月22日更为现名,以下简称中联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3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觉贵申请再审称:杨觉贵于1976年到机械工业第三设计研究院做计划内临时工,1980年转为合同制工人,2002年1月退休,当时被申请人仅为申请人报批了10年的工龄,按相关政策规定,杨觉贵的退休工龄应为26年,导致申请人补交了16年的医疗保险费用,从而给申请人造成13421.14元的经济损失,因此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而一、二审判决均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现杨觉贵依法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觉贵的诉讼请求应否得到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杨觉贵要求中联公司向其补发实得退休工资与正式退休职工退休工资差额、按照正式职工身份办理退休、按照实际工龄办理退休、为其办理社保医保、为其支付垫付的医疗保险金及利息等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杨觉贵要求中联公司支付其垫付的养老保险金及利息及催收欠款、申请贷款等工作中所垫付的相应费用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由于杨觉贵未举示证据来支持其诉讼请求,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故法院不应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杨觉贵在诉讼中的举证情况,一、二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觉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