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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崔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崔朝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1369号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九洲大道2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27753901。法定代表人:龙运锋,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谢代高,公司员工。被告:崔朝辉,男,汉族。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朝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四川九洲千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