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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4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程廷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4执222号被执行人:程廷华,男,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程廷华罚金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绩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移交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程廷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程廷华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绩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已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