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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民初49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方臣深与李建波、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臣深,李建波,周云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2民初4978号原告:方臣深,男,1951年8月29日出生,浙江省温州市人。委托代理人:谢佳融,云南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建波,男,1985年8月8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周云飞,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原告方臣深与被告李建波、周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原告方臣深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方臣深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建波、周云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方臣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臣深撤回对被告李建波、被告周云飞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此款原告方臣深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臣深负担。另,原告方臣深在诉讼过程中减少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差额6580元退还原告方臣深。合计退还原告方臣深案件受理费6605元。审 判 长 罗 玮代理审判员 徐 静代理审判员 杨国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