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81民初2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权德与姜华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权德,姜华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81民初2524号原告:张权德,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茂秋,赤水市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华平,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赤水市。原告张权德与被告姜华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张权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世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